close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(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8日電)財政部關務署表示,自7月1日起進口郵包如內含藥品、醫療器材均應先取得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,否則海關會依法沒入銷毀。 關務署表示,根據衛生福利部103年4月1日函,以郵寄方式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,自104年7月1日起,不再有「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」少量免輸入許可證的適用。 民眾如自國外寄送處方藥品、非處方藥品(如萬金油、正露丸、胃藥等)及隱形眼鏡等進口台灣,必須依據「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」的規定,事先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進口同意書。 關務署指出,依衛生福利部函意旨,藥品若未經核准寄送至國內,將被認定屬於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的禁藥,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的規定,查獲的禁藥應沒入銷毀。 若未經核准輸入醫療器材,則依同法第7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,應由直轄市或縣(市)衛生主管機關責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,屆期沒有退貨者,就會被沒入銷毀。 關務署呼籲國人,若要寄送藥品或醫療器材回國,必須事先取得衛生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後再辦理通關,以免遭受無謂損失。1040628


DE8F3E4571243D73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93xd1pfbf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